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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将正式启用

更新时间: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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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8年5月11日颁布国认实〔2018〕2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6月1日起启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替代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6月1日起为过渡期,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标准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政府“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对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发现有以下不同:

1、《通用要求》中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检测检验机构所有可能影响检测检验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与《评审准则》对比,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可使用聘用人员以及对内外部人员的相关要求。

2、《通用要求》中4.5.5: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测检验结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出具检测检验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

与《评审准则》对比,将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改为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测检验结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删除“书面”两字。同时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3、《通用要求》中4.5.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验证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

与《评审准则》对比,标准方法的证实,修改为:标准方法的验证。

可以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需要确认,明确了确认的做法: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

4、《通用要求》中4.5.15:测量不确认度。

与《评审准则》对比,检测检验机构有测定不确认度的要求时,有具体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给出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检测检测机构可在检验检测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要求时,需要报告测定不确定度。

5、《通用要求》中4.5.19:结果有效性。

与《评审准则》对比,质量控制的手段由定期参加能力验证与机构之间比对两种方法扩展: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的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

6、《通用要求》中4.5.20:结果报告。

《评审准则》中:j)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改为:

j)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同时,检测报告要求多了两个内容,分别为:

m)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要清晰标注;

n)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7、《通用要求》中4.5.20:结果说明。

与《评审准则》对比:增加了: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

来源: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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